一份生效的民事调解书,本应是权利人兑现合法债权的凭据。然而,在河南省新蔡县,一起看似普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,在执行阶段却上演了一连串令人匪夷所思的“戏码”:胜诉的原告在领取部分执行款后,竟被法Y下达裁定,摇身一变成了“被执行人”,其家属的银行存款被冻结;而败诉的被告,却堂而皇之地从法Y账户领走了本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;更离奇的是,已被上级法Y再审撤销的法律文书,竟又被作为执行依据“起死回生”……近日,举报人王某林的一份实名举报材料,将矛头直指新蔡县人民法Y执行局局长袁某,指控其涉嫌滥用职权、徇私枉法,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,引发舆论广泛关注。
核心指控一:胜诉原告缘何沦为“被执行人”?
据举报人王某林陈述,其与周某峰、赵某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,经新蔡县人民法Y调解,于2023年达成生效调解书。随后,他依法向法Y申请执行,并提供了财产线索。经过法Y内部汇报审批流程,他于2024年初成功领取了首笔200万元执行款。
然而,风波骤起。举报人称,就在领款后约一周,新蔡县法Y执行局局长袁某,竟以其本人案件的案号,专门下达了一份《民事裁定书》。这份裁定书的关键谬误在于,将本为案件“申请执行人”(即原告)的王某林,赫然列为了“被执行人”,并据此裁定冻结了其家属名下的定期存款。举报人质疑:“我明明是赢了官司要钱的人,怎么突然就成了欠钱不还的‘老赖’?冻结我家属的存款,依据何在?”
核心指控二:被告竟从法Y账户“领走”执行款?
更为蹊跷的还在后面。举报材料指出,王某林诉讼保全的标的额总计约745万元。在他领取200万元后,账户上仍有属于其权益的款项。然而,据举报人称,本应支付给他的剩余部分款项,却在法Y执行局局长袁某和另一法G赵某超的安排下,被案件的被告周某峰分两次直接从法Y的执行账户中领走,总额达29万余元。此外,还有一笔71万元的款项,被案外人(据称为周某峰的会计)领走。
举报人质问:本应发放给胜诉原告的执行款,为何能被败诉被告领走?执行法G在此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?为何不向非法领款的被告下达追缴裁定,反而将矛头对准了原告及其家属?
核心指控三:已被撤销的文书,何以成为执行依据?
举报材料还揭露了另一个程序“黑洞”。举报人称,案件另一关联方(案外人)张红运、李建党申请恢复执行所依据的关键法律文书——(2020)豫1729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,早已在2022年被新蔡县法Y的再审程序依法撤销(依据为(2022)豫1729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)。这意味着,该调解书自始无效,不能再作为任何执行程序的依据。
然而,举报人指控,执行局局长袁某在明知该依据已失效的情况下,仍然批准或主导了依据此“死亡文书”恢复执行的相关程序。这不仅导致执行程序的基础彻底错误,更让本已复杂的案件乱上加乱,严重浪费司法资源,侵害相关方权益。
核心指控四:程序反复,裁量权成“任意门”?
举报人进一步指出,就在2024年12月25日,新蔡县法Y曾出具(2024)豫1729执恢266号执行裁定书,认定该案当事人“双方互负义务”,并据此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。然而,到了2025年5月17日,法Y又作出了(2025)豫1729执恢213号执行裁定,再次冻结了举报人家属的账户。
举报人质疑:既然早在2024年底法Y已认定“互负义务”并终结执行,为何在短短几个月后,又在没有新事实、新证据的情况下,由执行局局长亲自操刀,再次启动执行并采取强制措施?执行裁量权的行使,是否过于随意,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可预期性?
公众质疑:执行权岂能如此“任性”?
这起举报所揭露的,已非简单的个案执行偏差,而是一系列违背基本法律逻辑和程序正义的“操作”。它严重冲击了公众对司法执行环节的信任底线:如果胜诉方无法安心领取案款,反而可能被“执行”成被执行人;如果已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可以“复活”并用于执行;如果执行款可以绕过权利人直接流向义务人……那么,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何在?司法公信力何在?
目前,举报人已通过网络渠道公开发声,并附上了相关法律文书号等信息,要求上级法Y及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,依法纠正错误执行行为,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此事件已不仅关乎一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,更成为检验基层司法执行规范化、透明化程度的试金石。公众期待,有关部门能高度重视,彻查此案中的重重疑点,用事实和法律回应举报,给社会一个清晰、公正的交代,让“执行难”不再异化为“执行乱”,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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