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余年维权路:高某湖夫妇的诉求与“被推诿的正义”
在鞍山市城乡交界的滕家房身村,农民高某湖与妻子杨某雅的十余年维权路,写满了“诉求被忽视”与“部门间推诿”的无奈——从果树被砍、土地被占的财产损失,到司法程序里的“重复起诉”裁定,再到多部门间“踢皮球”式的回应,他们的核心诉求始终像被扔进了无人回应的“漩涡”。
一、核心诉求:从“要赔偿”到“要说法”
高某湖夫妇的诉求从未复杂,却始终悬而未决:
1、果树损失赔偿:2008年被村委会擅自砍伐的200棵盛果期南果梨,从最初诉求的12万元,到后来调整为30万元,至今分文未得;
2、土地权益保障:被转租的口粮田未归还,承诺的动迁补偿因“未启动”无限搁置,仅每月550元的失地保障金,远不足以弥补损失;
3、程序与责任追责:要求彻查村委会未经许可转租土地、砍伐果树的违规行为,以及时任村干部涉嫌的贿选、侵吞集体资金等问题。
二、村委会:“先答应再耍赖”的最初推诿
当事人回忆:2008年土地被租、果树被砍后,夫妇二人第一时间找村委会交涉,得到的是“会处理”“等补偿”的口头敷衍。
- 2009年诉讼调解时,村委会承诺“比照村民给动迁补偿”,却只支付了4万元“安抚款”,核心的果树赔偿被刻意回避;
- 后续追问时,村委会要么以“新班子不管旧账”推脱,要么称“土地租赁是集体决定,个人损失不算数”,将责任彻底甩给“集体”。
高某湖对此愤怒不已:“土地被卖,我们从头到尾都不知情!现在咱们才懂了规矩,你卖耕地得有红头文件,得有土地局和有关部门的审批材料,可这些他什么都没有!果树被砍也一样,得有林业部门出具的合法文件吧?他连这个都没有!私自砍我的树、卖我的土地,这全是违法的!这份材料我就是要他赔偿我的经济损失,没别的要求!”
三、司法程序:“重复起诉”裁定背后的诉求被漠视
高某湖夫妇两次诉讼,核心都是“讨回果树赔偿”,却被司法程序以“重复起诉”挡在门外:
- 2009年首次诉讼,法Y刻意避开“果树赔偿”核心诉求,仅调解了高某湖的“成员待遇”,且遗漏共同原告杨某雅;
- 2015年二次起诉时,铁某区法Y直接以“同一农户重复起诉”驳回,2018年鞍山市中级法Y的终审裁定,更是直接维持原裁定——完全无视“首次诉讼未处理果树损失”的事实,将夫妇二人的核心诉求彻底“边缘化”。
对此,高某湖满是质疑与愤懑:“别的案子都是摇号,电脑摇号分配法官,为什么我们九个自然村的农民案子就这一个法官?这里面肯定有猫腻,太不公平了!摇号本来就是摇到谁算谁,可这位法官我们连面都见不到,打电话也不接,最后他自己嘟囔几句就完事了,说案子审完了,这对老百姓哪有公平可言?”
他还提到诉讼中的诸多不合理之处:“法官让找律师,可我没钱找啊!他说给我找,可他找的律师和法官能不串通吗?一个人能既当法官又替律师说话吗?还有土地款赔偿,只给了4万,这根本不公平!我们村同样的土地,有的人赔偿4万是最少的,还有5万、7万不等的,凭什么土地一样分,赔偿款却不一样?以前咱不懂,可开庭就两个人也能算开庭吗?哪有规定法Y开庭就两个人的?最后说缺员,候补的人有没有效也没人说清楚。法Y又不是中介,还得法官给当事人找律师,这都什么单位呀?”
此外,他还强调:“这暂时只是初步曝光,他们就是官官相护!等这事之后,我还有后续要曝光,到时候涉及到的好多人都得判刑 —— 土地被卖掉了,老百姓却一分钱都没拿到!九个自然村的案子都不摇号,全由这一个法官代理,这里面的问题太大了!”
四、多部门“踢皮球”:诉求在推诿中石沉大海
除了村委会和法Y,其他部门的回应更是“互相甩锅”:
-公安机关:报案果树被砍时,以“毁树是村委会行为,属于民事纠纷”为由,拒绝立案调查;
-纪委部门:反映时任村书记王某文“卖地携款、违法落户”问题,仅给出“开除党籍”的处理,对村民的财产损失补偿,称“不属于纪委管辖范围”;
-街道办事处:多次反映情况,均以“村里事务自主管理”为由,让夫妇二人“回村协商”,陷入“村推街、街推村”的循环。
五、十余年:诉求未变,推诿依旧
如今十余年过去,高某湖夫妇的诉求从“要赔偿”,渐渐多了“要说法”——为什么合法栽种的果树被砍无人管?为什么明确的财产损失得不到补偿?为什么各部门都能找到“不管”的理由?
他们每月领的550元失地保障金,更像一种“象征性安抚”,而他们的核心诉求,仍在村委会、法Y、行政部门的互相推诿中,成了无人认领的“烫手山芋”。 这场维权里,没有复杂的法律难题,只有“诉求被忽视、责任被推诿”的现实——农民的合法权益,仿佛成了各部门之间“谁都不想管”的累赘。高某湖夫妇的诉求,何时能跳出“推诿循环”,仍是一个看不到尽头的问号。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