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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年果园,一朝被夺:国家说“延包”,基层F院为何判“到期无效”?

时间:2026年6月3日

“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。”

这是中央白纸黑字的庄严承诺,是亿万农民土地权益的“定心丸”。

但在辽宁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的一个村庄里,老农姜忠全捧着这份国家文件,看着眼前F院的判决书,只觉得天旋地转。他辛苦经营了三十多年的果园,在第二轮承包到期后,被村委会直接“收回”并另包他人。当他诉诸法律时,F院的判决却让他雪上加霜:不仅驳回了他的诉求,还判他赔偿所谓的“地租”四万多元。

一、三十载心血,从接手到坚守

三十余年前,本村第三方农户因果园无经济效益、无力承担各项农业税费、自愿放弃果园经营权,经村委会、镇政F统一审批,将涉案果园经营权以转让方式,正式发包给姜忠全家庭承包经营。

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标注:转让取得、家庭承包性质,承包关系合法有效。第一轮承包到期后,姜忠全依法与村委会续签第二轮果园承包合同,持续数十年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农业税费、自主投入人力物力经营管理果园,长期合法占有、使用、收益涉案土地及地上果树附着物。

二、合同到期,风云突变——村书记暗箱操作

2020年底,第二轮承包合同到期。姜忠全满怀期待地准备迎接国家的“延包”政策,却等来了一个晴天霹雳:村委会书记,没有任何理由,没有依法履行延包程序,没有实地勘测四界,没有书面告知收回理由,没有给予任何补偿,在姜忠全持续经营、无弃耕、无违约、无自愿放弃承包权的情况下,直接将他经营了三十多年的土地,重复发包给了同村另一村民杨某。

更令人费解的是,这次“收回”和“发包”,全程无公示、无村民集体决议、无合法收回流程。杨某自始至终不清楚土地具体位置,未实地接收土地,未实际经营一天。土地,依然在姜忠全的实际耕种和管理之下。

一场“一地两包”的荒唐剧就此上演,也拉开了漫长诉讼的序幕。姜忠全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,找不到地方说理。他去找村委会,村委会不给理由;他去找镇政F,镇政F推来推去。无奈之下,他只能拿起法律武器,走上了诉讼之路。

三、法庭之上,F官的“双重标准”与枉法裁判

纠纷闹上法庭。姜忠全的诉求很明确:依据国家“延包”政策,确认自己的承包经营权,确认村委会的收回行为无效。

然而,瓦房店市人民F院F官的判决,却指向了另一个方向——而且是两个自相矛盾的方向。

第一回合:“程序之门”被强行关闭

姜忠全首先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杨某新签的合同无效,由自己与村里续约。F官F官在(2024)辽0281民初6639号案件中,无视姜忠全持有两轮合法承包合同、经营土地三十年、持续缴费履约、实际占有经营确凿的事实,强行套用“从未签订承包合同、从未实际经营土地”的法律条款,以“姜忠全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”为由,驳回起诉。上诉后,二审维持。

法律规定:只有从未签订合同、从未经营的主体,才适用该条款。姜忠全恰恰相反——他手里有合同、有台账、有三十年的缴费记录。F官明知事实,却颠倒黑白。

第二回合:“侵权之诉”的反向枉法

随后,手持新合同的杨某起诉姜忠全,要求返还土地并支付占有使用费。同一F官,同一涉案土地,同一事实证据,这一次,他完全推翻了之前的裁判逻辑。

他认定:杨某手持2021年与村委会新签的合同,是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。姜忠全与原村委会的合同已于2020年底终止,继续占有土地构成侵权,应当支付占用费。

两份判决,出自同一F官之手,前后完全对立,逻辑彻底相悖——这不是裁判,这是随意裁判。

更离谱的是:

F官未到现场实地丈量土地亩数、未核实土地四界、未核查杨某不知情、未经营的核心事实;

仅凭村委会单方出具的、无合法依据的地租价格证明和虚假说明定案;

本案核心侵权主体是村委会(违法收回、重复发包),依法应当列为共同被告,F官刻意规避,偏袒违规村干部及第三方,加重姜忠全的赔偿责任。

最终,F院判令姜忠全赔偿杨某所谓“地租”4万余元。而杨某从未实际经营过一天果园,从未遭受任何损失。这份判决,保护的是一个“纸面上的”、“从未实现的”权益。

四、五大尖锐矛盾,拷问判决与常理

这一判决,在事实与法理、政策与实践之间,划出了几道刺眼的裂痕:

1. 政策与司F为何“打架”?

中央三令五申“延包三十年”、“不得违法收回承包地”,为何到了基层F院,就成了“合同到期即失去法律效力”?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,难道因一纸合同到期就当然消灭?

2. 同一F官、同一案件事实,为何作出两份完全对立的判决?

第一份判决说姜忠全“未取得承包经营权”,第二份判决说杨某“合法取得承包经营权”——同一个果园,怎么可能同时属于两个人?F官的裁判逻辑,不是法律,是变戏法。

3. “元凶”为何成了“旁观者”?

整起纠纷的根源,在于村书记滥用职权、暗箱操作、违法重复发包。然而,在两起诉讼中,村委会均未被列为被告,仅作为“第三人”出场。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,反而超然于事外。这是程序正义吗?

4. 损失从何而来?

F院判令姜忠全赔偿杨某“地租”。但杨某从未实际经营过一天果园,他的所谓“租金损失”究竟是何物?这份判决,是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,还是在为违法者“创收”?

5. 三十年的投入价值何在?

姜忠全三十多年的持续经营、改良投入,在本次诉讼中完全不被视为一项值得衡量的权益。判决只认“新合同”,不论“老事实”。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和依附关系,在合同到期节点面前,脆弱不堪。

、呼吁

我们呼吁:上级司F机关、纪检监察机关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,能够关注这类因二轮承包到期后延包政策落实不到位,叠加基层干部滥用职权、司F人员枉法裁判而引发的典型纠纷。

对村书记:是否存在滥用职权、暗箱操作、违法重复发包、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问题,应当彻查。

对F官: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、适用法律颠倒、同案双重裁判、枉法裁判的司F违法行为,应当依法审查。

对本案错误判决:应当依法启动再审,纠正司F错误,维护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二轮延包顶层政策的严肃性。

老农的三十年心血,国家的三十年承诺,在某一纸判决面前,形成了令人深思的张力。这场“延包”与“到期”的碰撞,最终答案不应只是一个家庭的悲欢,更应是对法律如何捍卫政策初心、保障农民最基本物权的一次深刻回应。我们期待,这场纠纷能在更高的法律审视下,有一个兼顾法、理、情的结局。

一个农民,找不到地方说理。他只想问:我种了三十年的地,国家说延包,村委会凭什么收?F官判我赔钱,依据的法律到底是什么?

来源:https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866512975604206404
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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