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求一份安稳的正式岗位,辽宁女子于某冰花费 15 万元办理某基层单位挂职,入职后迟迟等不到足额社保。更荒诞的是,她受 “单位领导” 指派帮忙递送入职材料、通知求职者体检的行为,竟让她从骗局受害者变成了诈骗共犯。近日,凌海市这起涉公职人员的特大 “办工作” 诈骗案引发关注,当事人于某冰已被逮捕羁押,但她全程无诈骗主观故意、未参与分赃,本身即为骗局受害者,为何会被被追究刑事责任?
一、求职入局:15 万换 “单位编制”,入职反成 “工具人”
2024 年初,于某冰通过中间人李某凤、张某办理凌海市大业某单位综治中心文职岗位,先后转账共计 15 万元。同年 1 月,她在大业该单位 2 楼办公室,与时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崔某签订了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》,合同约定岗位为合同制文职,扣除五险一金后月工资 2000 元,由单位缴纳社保。
入职后,于某冰每月确实收到 2000 至 2800 元不等的转账,崔某称这是单位会计发放的工资。但她始终查询不到社保缴费记录,从 2024 年 3 月起便多次催促崔某落实社保,对方却始终以 “流程慢”“正在审批” 等理由拖延。
工作期间,崔某一边以直属领导的身份安排事务,一边与于某冰发展为恋人关系,多次以 “工作需要” 为由,让她帮忙给求职人员打电话通知体检、递送入职材料、在单位门口对接家属。于某冰还觉得这种方式不符合正规单位的办事程序,曾问崔某 “这样说谎不成骗子了吗”,崔某则称只是正常工作流程,让她照做即可。信以为真的于某冰反而反复叮嘱崔某 “一定要让人家顺利上班,别让人骗了”。
二、案发被捕:主犯自认 “她不知情”,仍被认定共犯
2025 年 7 月,主犯崔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。经查,崔某利用其在当地相关部门任职的职务便利,虚构可办理大型国企、央企下属单位、正式编制岗位等正式工作的能力,通过张某、李某凤等多名中间人层层加价,骗取数十名被害人钱款数百万元,赃款多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。
崔某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明确承认:“她不知道,我没有跟她说过”,即于某冰并不知道办工作是骗局。案发初期,于某冰因配合调查被取保候审。但 2026 年 1 月,当地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;同年 5 月 20 日,于某冰被批准逮捕,羁押于锦州市某看守所。
家属整理的证据显示,于某冰不仅没有从诈骗中获利,反而因办理这份工作背负债务。截至案发,她仅从中间人处追回 13 万元办理费,尚有 2 万元损失未追回。她从崔某处收到的 7 万余元转账,均为其认知中的工资及生活帮扶,并非诈骗分赃。
三、法理之辩:“跑腿帮忙” 为何成了诈骗共犯?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,仅实施了打电话通知、送材料、带体检等辅助行为的于某冰,是否构成诈骗共同犯罪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律师指出,诈骗罪的成立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: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,客观上要实施虚构事实、骗取财物的行为。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于某冰有共同诈骗的合意:
其一,她始终相信崔某具备办工作的能力,多次催促落实求职者的入职事宜,主观上希望求职者能顺利上班,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,缺乏诈骗的主观故意;
其二,她从未直接向被害人收取费用,也未参与赃款分配,没有从诈骗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;
其三,她参与的所有通知、体检、送材料行为,均发生在被害人交付全部钱款之后,与被害人财产受损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并未对诈骗结果起到促进作用。
更具讽刺意味的是,于某冰自身也是虚假招工的直接受害者。她为办理这份工作掏空积蓄、背负信用卡债务,因逾期被银行起诉;母亲因焦虑心脏病多次发作,本人也患上眩晕症、妇科疾病,因无医保无法得到充分治疗。这场骗局不仅毁掉了她的生活,还让她从被害人沦为被告人。
背景
近年来,“花钱办编制”“托关系进国企” 类诈骗案件频发,不少求职者因渴望稳定工作落入陷阱。此类案件中,中间人、跑腿人员的责任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。如果仅以客观行为倒推主观故意,而不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骗局、是否参与分赃、是否存在被蒙骗的情形,很容易陷入 “客观归罪” 的误区,让原本的受害者再次承受不公。
四、结语:别让受害者再为骗局 “买单”
一场以 “稳定工作” 为诱饵的骗局,让于某冰付出了金钱、健康与自由的三重代价。她轻信对方的职务身份,服从 “领导” 的安排,最终却要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责 —— 这不仅是一个普通人的人生悲剧,也关乎司法的温度与公正底线。
截至发稿,于某冰家属仍在多方奔走,恳请司法机关全面核查案件事实,还原于某冰在案件中的真实角色与主观状态,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,依法作出公正裁决。法治的意义,既在于严惩犯罪,也在于不冤枉无辜;既在于守护秩序,也在于关照每一个普通人的命运。不让无辜者蒙冤,不让受害者二次受伤,才是公众对司法最朴素的期待。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