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卢氏县中医院新建项目劳务纠纷案出现重大争议证据。承包人周万清向法院提交的8份《阶段性进度拨款申请支付表》显示:施工期间所有款项均按126元/平方米申请支付,且经项目经理、财务等7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。周万清表示:“工人工资由林州大东公司代发,剩余垫付款追讨四年无果,反被诉超付工程款。”本案核心矛盾聚焦于——无公章但多方签字的付款文件,能否成为认定口头协议的法定依据?
一、新证据全景:8份签字文件揭示履约事实
1. 1.
文件核心内容(据当事人提交材料)
合同要素:明确标注合同编号(2017-LSYY-004)、承包范围(四栋楼二次结构及抹灰)、单价(126元/平方米)、支付比例(按进度70%拨款);
签字人员:包含项目经理徐某(2018年5月任职)、总工程师刘某、工长杨某等项目部核心成员;
工资代发记录:附28批工人工资表,累计代付358.4万元至412名工人银行卡。
2. 2.
履约持续性证明
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,共申请8笔进度款,均按相同单价及流程获批;
2020年1月《完工结算书》仍沿用126元/平方米标准,项目经理黄某签字确认。
二、纠纷全过程:从合作信任到法律对抗
阶段
关键事件
施工期
(2018-2020)
• 工人工资由林州大东公司直发银行卡,周万清未接触资金
• 机械租赁、辅材等垫资56万元系向亲友筹措
追讨期
(2020-2024)
• 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,林州大东公司以“甲方未付款”推诿
• 同期该公司另4个项目拖欠周万清团队款项
诉讼触发点
(2023-2024)
• 2023年周万清起诉三门峡项目胜诉并执行回款
• 2024年林州大东公司以“无书面合同”反诉卢氏项目
三、司法认定与争议焦点解析
法院未采纳签字文件的深层原因
1. 1.
形式要件缺失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》第一条,施工合同需书面形式;
拨款文件无公司公章,不符合“合同”法定形式。
2. 2.
法律定性争议
法院视签字文件为“付款凭证”而非“合同文本”;
周万清主张:文件载明单价、范围、付款方式,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。
鉴定标准冲突
当事人主张
鉴定采用标准
差额影响
按126元/平方米市场价格
河南省2016定额人工费标准
核减工程款121万元
实际完成变更项目(墙体加固等)
因“无设计变更单”未计入
核减29万元
四、行业困局:劳务结算的三重结构性矛盾
1. 1.
信任机制失衡
企业依赖工资直发保障农民工权益,却规避书面合同转嫁结算风险;
据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统计,2024年约65%劳务纠纷因口头协议引发。
2. 2.
证据认定僵化
施工过程文件(拨款单、签字结算表)司法采信率不足40%;一审时周先生已经提供证据 阶段性进度拨款申请支付表,上面有合同编号,合同承包内容,核算内容,规格单位,合同支付比列。所有项目部管理人员签字。包括项目经理,财务签字。这种证据与合同一样,而且公司怕包工头拿钱不给工人,直接让工人实名填表,把钱打到工资卡上,不让包工头拿工人一分钱。 一直到工程结束完工退场都是以合同价格126每平方来计算结算的。工人工资都是公司代发到工人工资卡上,所剩下的余款要了四五年不给.
3.
垫资连锁反应
劳务方垫资→追讨无门→维权反诉→资金链断裂,形成恶性循环。
2018年-2020年完成卢氏县新建中医院项目二次结构以及工程,期间工资通过代发工人账户,公司怕包工头拿钱,把钱都打到工人银行卡上,到2020年工程完工,出结算书,工人退场剩余款都是周先生和朋友亲戚借的。4年没有给一分钱。有5个工地一直不给钱。所以周先生一气之下吧三门峡工地起诉了。法院判前置执行后,把钱拿到了。所以2024年他们利用卢氏县工地没有给合同为理由把周先生告上了法庭。卢氏县新建中医院工地达成了法律效力的口头协议。因为干活的时候公司用合同126每平方口头协议让周先生施工干活的 ,这达成了事实关系,一直到工地结束完工,公司都是口头协议履行承诺。现在不承认合同口头协议,要从新鉴定,这是违背事实,违背契约精神。
结语
本案已超越个体纠纷,成为检验建筑业劳务结算规则的试金石。当8份经多方签字的拨款文件仍不敌一纸公章,当持续四年的单价履行抵不过定额标准,暴露的不仅是法律与实践的脱节,更是行业治理的深层短板。二审在即,其判决或将重塑劳务结算证据规则——究竟该严守合同形式要件,还是正视行业履约现实?答案关乎数百万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根基。
来源:https://www.sohu.com/a/931724131_1223131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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